华夏华智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23: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止,我们每满两个保单年度于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5% 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 5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生存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分 为三种:10年、20年和 30年,您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任何一种,给付方式 在保险单中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各种给付方式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10年
自被保险人年满 5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
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 金。
(二) 20年
自被保险人年满 5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5周岁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 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25%给付一次生存保险 金。
(三) 30年
自被保险人年满 5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5周岁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 们���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 金。
三、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
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 给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生存保 险金累积余额。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周岁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日)
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
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周岁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 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与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六倍之和给付一般意 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 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 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 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或 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
以上保险���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