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福惠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09-22 10:59: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
3.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本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 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只需填写解 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 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0 元。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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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一、初始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
二、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红利保险金额为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参加以
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三、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当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15%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
故时所在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额应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 三、公共交通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
金额乘以永久完全残疾时所在的交费年度数给付慰问金,本合同终止。 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在给
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所在的交费年度数的 2 倍进行特别给 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上述慰问金的同 时,再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永久完全残疾时所在的交费年度数的 2 倍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 止。
以同一人作为被保险人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险种合同的,不论其投保人是否相同,我们基于这 些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特别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