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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金色华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3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继续有效。您所垫缴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缴一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我

  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附 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 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并向我们缴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以年复利方式计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 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本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 解除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

  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后,我们不接受以任何理由提 出的解除合同申请。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 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10.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身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