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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一生享有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26: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 合同成立 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55 周岁(见 10.3)(含 55 周岁),身体健康,均可作

  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按所付保险费扣除

  已领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此二项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0.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 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