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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福惠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23: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

  终止。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 30 日内,按以 下公式退还我们相应的金额:

  (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已支付的意外身故特别给付+已支付的体恤金红利)-(计算身故保 险金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计算身故保险金当日的特别红利)

  三、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为我们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赔付责任的永久完全残疾,应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1. 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诊断书或鉴定书原件;

  4. 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四、满期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根据本保险条款第 2.4 款

  中的相关约定,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 给付满期保险金:

  1. 本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五、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因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我 们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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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项下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金额根据您和我们约定的初始保险金额和交费期间,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 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如果您在前款规定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次日的 零时起自动中止。自中止之日起 2 年为效力中止期间,对效力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 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未恢复效力的,本合同自中止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 支付。

  3.4.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 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后向您寄送红利分配报告。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

红利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年度红利率,在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计算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合同 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