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富贵双全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1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或附加于本合同的《 光大永明附加富贵双全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2.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 ,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
4. 本合同满期;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1 保险单周年日 :本��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
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
注:本合同所述之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天数,均以事故发生当日计算第一日。
在本合���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 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为本合同缴纳的保险费作为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
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所列时刻生存,我们向投保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1. 自 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59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每年于保险单周年
日按照保险金额的 5%向投保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于每年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金额的8%向投保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为: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您投保的《 光大永明附加富贵双全两全保险(万
能型)》的保单账户中。您可依《光大永明附加富贵双全两全保险(万能型)》的合同约定提取或处分该保险 金。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且未满60 周岁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三倍 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 60周岁后(含60周岁),如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 的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您累计为本合同缴纳的保险费作为满期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 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 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变更
���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 。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 现金价值净额 ,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各项保险责任自我们退还您现金价值之日起终止。
第三部分保险单红利
第十一条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