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富贵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02: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所患 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本 合同保费的 1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周岁(含),我们将额外按已交的本合同的保费的 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初次确诊所患疾病
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 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后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初次确诊所患 疾病 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本合同保费的 100%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将额外按已交的本合同的保费的10%向被保险人给
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生存保险金
1, 在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 6%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在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满期日(不含)之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 们按照保险金额的 3%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 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
我们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合���终止时给付。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1.6倍保险金额作为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
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变更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 。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 现金价值净额 ,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各项保险责任自我们退还您现金价值之日起终止。
第三部分保险单红利
第十一条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 我 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您发放红利。
第十二条 红利领取方式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二、现金红利:当您累计未领取的红利不少于100元时,您可以申请将红利以现金 转账的方式直接返还 给您。未领取 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 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
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在每个保险单年
度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 ,变更将在下一保险单周年日生效。
第四部分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