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乐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5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4.3.1 生存保险金和年金申请
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年金”领取条件的,申请人于约定的保 单周年日之后,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3.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其它材料。
4.3.2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上述4.3.1至4.3.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6 宣告死亡
在本合同��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5 保险费的缴纳
5.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 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续期的保险费,
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缴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缴纳 期缴保险费,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期缴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7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 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 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 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 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 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并向我们缴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以年复利方式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