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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2014-09-22 09:40: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故保险金限 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2.6 年金转换选择权

  2.7 责任免除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4.6 失踪处理

  5 保险费的缴纳

  5.1 保险费的缴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借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缴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解除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错误

  10.2合同内容变更

  10.3地址变更

  10.4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投保年龄

  11.2周岁

  11.3法定身份证明

  11.4保单周年日

  11.5保单年度

  11.6意外伤害

  11.7红利累积利率

  11.8生存金累积利率

  11.9毒品

  11.10酒后驾驶

  11.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2无有效行驶证

  11.13潜水

  11.14攀岩运动

  11.15探险活动

  11.16特技

  11.17现金价值

  11.18利息

  11.19借款利率

  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超满意」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 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还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份数乘以人民币1000元。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 定满期日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给付 第2.4.1 条的“身故保险金”外,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2.4.3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我们将根据您在本合同上载明的 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照第2.4.4条支付“满期保险 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缴费期限 保险期间 给付比例 三年 十年 3% 五年 十年 5% 十年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