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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钱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3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红利累积利率

  11.7生存金累积利率

  11.8毒品

  11.9酒后驾驶

  1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11.11无有效行驶证

  11.12现金价值

  11.13利息

  11.14借款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钱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七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 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2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生存,我们

  将按照第2.4.3条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保单周年日

  第1个保单周年日至

  缴费期间的最后1个保单周年日

  缴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及以后

  给付比例 2% 10%

  2.4.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 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 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 公司的“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

  2.6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