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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富贵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22: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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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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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1]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2]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但必须由其父亲、母亲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2.3 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对应如下表,

  交费期间三年(限十三周岁以下)

  五年(限十三周岁以下)

  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3]前一天二十四时���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二十四时止

  2.4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

  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

  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5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本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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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第一个保险单年度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的一点一倍给付;

  (三)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 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六周岁、九周岁、十二周岁及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3.3 投保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