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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富贵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58: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 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1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 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

  2.2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交费期届满时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合同(各交费期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后)。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

  投保人投保本合同。

  交费期间六年十年

  投保年龄上限五十九周岁五十五周岁

  2.3 保险期间

  各交费期间对应的保险期间如下:

  交费期间六年十年

  保险期间十二年二十年

  2.4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 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 故保险责任。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保险利益:指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合同生效对应日4、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5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 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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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

  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 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 的保险费)的一点二倍给付;

  (二)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 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两者相乘得出的金额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 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的交费期 间两者相乘得出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3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5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 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 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4、合同生效对应���: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

  5、生命末期:指被保险人根据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医师诊断,认定依目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生命末期的诊断我们可以转请其他三级或以上医院 的医师认定,其费用由我们负担。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请见释义 14。

  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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