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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09-22 08:55: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价值时,本合

  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

  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 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 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保单贷款

  6.4

  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

  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减额交清

  6.3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13)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并收取

  利息。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宽限期

  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10.12)足以 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到期 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 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保险费的自

  动垫交

  6.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年龄错误

  9.5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限 制

  9.4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9.3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9.2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未还款项

  9.1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险

  的手续及风 (1)保险合同;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