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45: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满期日零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返还累
计已缴纳的保险费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生
效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 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内因疾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返还累
计已缴纳的保险费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后
因疾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 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4.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 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 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 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 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核算、审计或相 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