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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2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

  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

  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敃。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

  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 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

  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

  4. 本合同满期;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1 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

  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1,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

  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根据以下所列情况给付,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 18周岁前身故,向您返还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1) 您累计为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2) 该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光大永明附加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净 额之和。

  2. 若被保险人于 18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及《光 大永明附加吉康���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缴的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敃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被保险人可选择按以下方式领取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按照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一次性领取满期保险金;

  2. 向我们申请将上述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当时在售的任一养枀金产品分期领取。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