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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合家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2:46: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4.2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 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合同效力恢复

  5.6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5.5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7.9)执行,并 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 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 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保单贷款

  5.4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

  5.3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5.2

  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限为 10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

  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6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 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失踪处理

  4.5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争议处理

  6.6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

  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事故鉴定

  6.5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 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未还款项

  6.4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