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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富贵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2:27: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疾 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取最大值,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一)在被保险人年龄达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三倍;

  在被保险人年龄达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两倍,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5;(三)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与“原定交费期间届满 日”两者较早届至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扣除按 约定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及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 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之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 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3.3 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七十八周岁至八十七周岁的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 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敬老保险金。

  5、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由于长期人身保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您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准 备金。因此,在解约退保时,我们需将这部分金额扣除有关费用后返还给您。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如保险合同上所示,各保险单年度间的现金价值以该保险单年度末及前一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 该保险单年度经过日数比例计算;若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

  3.4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6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 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 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3.5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 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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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4.2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但如果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 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 同的红利通知书。

  4.3 红利给付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三种给付方式中的一种:(一)现金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 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我们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7 累积计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本 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如您未重新选择红利给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生息处理;(三)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 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第一级残疾、本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由我们

  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4.4 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6、生命末期:指被保险人根据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医师诊断,认定依目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 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生命末期的诊断我们可以转请其他三级或以上医院 的医师认定,其费用由我们负担。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请见释义 14。

7、红利累积利率:指本合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