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同乐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09-19 11:45: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 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 同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现 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保险金或红利给付,我们将在您
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红利。
6.4减额交清在本合同生效2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若您超过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且 在宽限期满前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以办理减额交清当时的合同条件, 相应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 低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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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和复效
7.1
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
7.2合同复效一、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 其他各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_ 合同解除和变更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2 合同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 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 方式的变更除外。
8.3联系方式变更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
为已送达给您。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9.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