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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同庆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11:40: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

  7.2 合同复效 一、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 其他各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_ 合同解除和变更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书

  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2 合同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 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 变更除外。

  8.3联系方式变更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

  为已送达给您。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9.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发生���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 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购保险金额多于应购保险金额

  的,我们有权更正您的实购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 正确年龄的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购保险金额少于应购的保险金 额,经您认可,我们将更正您的实购保险金额。

  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及其利息、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我 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和返还保 险费。

  10.3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 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 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