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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喜洋洋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22: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免除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4.6 宣告死亡处理

  5 保险费的缴纳

  5.1 保险费的缴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借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缴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解除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错误

  10.2合同内容变更

  10.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4通讯方式变更

  10.5司法鉴定

  10.6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投保年龄

  11.2周岁

  11.3法定身份证明

  11.4保单周年日

  11.5保单年度

  11.6现金价值

  11.7全残

  11.8红利累积利率

  11.9生存金累积利率

  11.10毒品

  11.11酒后驾驶

  11.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11.13无有效行驶证

  11.14利息

  11.15借款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喜洋洋」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六十五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 定满期日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累计已 缴纳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 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4.2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 人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若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生存,我们将按照第2.4.3条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 支付“生存保险金”。

  保单周年日

  第3个保单周年日

  至

  第10个保单周年日

  第11个保单周年日

  至

  第20个保单周年日

  第21个保单周年日

  至

  第29个保单周年日

  给付比例 10% 20% 30%

  2.4.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 累计已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