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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丰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0:0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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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地址变更的通知。..。..。..。..。..。..。..。..。..。..。..。..。..。..。..。..。..。..。..。..。..。..。..。..。..。..。..。..。..。. 13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14

  第九部分 ·· 释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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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保���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申请书、 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构成。

  释义 1

  如果本合同的正本需留本公司 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 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的内容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PEC_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释义 2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周岁 。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

  释义 3

  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 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我们签发保险合 同作为保险凭证;但即便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如果因为您的原因导致我们未 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应当将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返还给我们。

  第五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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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 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退还本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 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因本 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本合同下述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基本身故保险金与额外身故保险金之和;

  (2) 现金价值释义 4;

  (3) 累积已交保险费 -(我们累积已��放的生存保险金 + 累积红利本息)。

  其中:1、基本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如下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基本身故保险金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足 1 周岁20%

  满 1周岁但不足 2 周岁40%

  满 2周岁但不足 3 周岁60%

  满 3周岁但不足 4 周岁80%

  满 4周岁及以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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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额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额外身故保险金等于 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1)本合同生效满一年,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且未满 60 周岁。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