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黄金鼎2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09:45: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 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 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应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您可以选择投保的份数并需于
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5.2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
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5.3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不再 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效力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5.4 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 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 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z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 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本公司有权按照保险人的真实年龄重 新核算保险金额,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6.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 有保单抵押贷款、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附加险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 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司可 以要求解剖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