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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黄金鼎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09:42: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5)导致身故或全 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7.6),我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7.7)期间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 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6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7.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11)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w 保单红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

  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 上述第(2)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 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

  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 案。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 并于您申请领取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3.3 保单红利派发日

  期

  本主险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以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险合同保单

  周年日二者相比较迟到来日为准。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受益 人

  本主险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公司不接受其他的指定或变 更��

  全残保险金受益

  人

  本主险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公司不接受其他的指定或变

  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 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