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09:23: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主险合同有关的 其他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见释义9.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 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的开 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主险合同
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按本主险合 同第1.5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本公司要求的证明资料,本公司会无息退还 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本主险合同申请 书之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日内根据权益归属的约定退还本主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和未发生保险事故 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9.2)。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
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 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2.4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 保险金。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 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约定领取日的个人 账户价值及红利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并注销其 个人账户,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期领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约定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 值及红利账户价值,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分期领取方式以及年金领 取日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领取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的年
金,并注销个人账户。
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约定领取日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9.3),本公 司根据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残疾程度鉴定书当时个人账户价值及 红利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主险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日开始之前离职(见释义9.4),本公司根据当时被 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团体交费账户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价值、个人账户 下的个人交费账户价值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价值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归 属比例,给付离职保险金,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9.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9.8)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自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