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08:48: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 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 协议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 十。同时,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 的保证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特别红利:
一、年度红利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 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特别红利
若本合同在缴费期满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分配特别红利,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三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继续采用直至投保人书 面通本公司。
一、现金给付;
二、缴付到期保费;
三、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 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 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 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
第十八条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但是自 合同成立日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利益给付时,按 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上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 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 同自始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 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二十三条 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货币、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