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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黄金鼎3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8 13:37: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您可以选择投保的份数并需于

  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5.2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

  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5.3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

  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 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主险合同 约定利率(见释义7.18)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 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5.4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中 止期间,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 同效力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5.5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 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 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z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 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 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 约 定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本公司有权按照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重

  新核算保险金额,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6.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 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 给付。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 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司可 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6 争议处理 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争 议解决方式: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和本公司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