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18 10:38: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疾病身故 身故 意外身故 养老金 分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岁-2岁 | 4224.00元 | 10年 |
疾病身故16.0万 意外身故16.0万 |
终身 |
0岁-60岁 | 13380.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保障20.0万 养老金20.0万 疾病身故保障20.0万 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障40.0万 保额分红,终了红利20.0万 意外身故20.0万 |
终身 |
30岁 | 28890.00元 | 10年 |
养老年金转换帐户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身价保障递增帐户 现金帐户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重疾保障附加帐户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 1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 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3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4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 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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