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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14:12: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

  本合同分配的红利,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在被保险人65周岁之前,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的红利只能用于购买缴清增额保险:即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缴清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增加的基本保额部分不参加分红。

  在被保险人65周岁之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的红利以现金形式分配。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5

  缴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我们缴付,我们将签发缴费凭证。

  5.2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应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我们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的保险费,我们不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中止。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5.4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本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各保单年度末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额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现金价值因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重新计算时,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额也将重新计算。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基本保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6.1

  恢复合同效力(复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