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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祥和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2010)

2014-09-09 09:31: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前交付。若到 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

  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 险

  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 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一)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借 款

  (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动 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

  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 并垫交。

  第十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余额的 80%。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

  借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减额交清保险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 减额交清保险(见释义十三),但减额交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低

  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 保险后仍参与红利的分配。

  第十二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或变 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 欠

  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第

  一期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 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

  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 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 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 及

  利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自批单载明的 日期恢复效力。本合同效力恢复时,本公司将补发效力中止期间应补 发的

  红利及相应的利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 止

  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