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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超级随心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9 09:24: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100%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同时造成多项全残情形时,全残给付以一项为限。

  (3)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超级随心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11 年12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七十周岁[5]之间(含七十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6];

  (3)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确诊为终末期疾病[7]并领取了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因意外事故[8]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9];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应交保险费[10];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及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上述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均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

  2)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其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重大自然灾害[11]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