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金富年年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5 14:04: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合同解除
3.6诉讼时效8.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手续及风险
4保单红利9如实告知
4.1保单红利的确定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保单红利的领取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7-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富年年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您与我们共
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
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生存保险
金给付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每满2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
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
单周年日(含)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
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
2.3.2特别生存
保险金给
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
金额100%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3.3祝寿保险
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
保险费的祝寿保险金。
7-2
2.3.4身故保险
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扣除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5生存保险
金、特别生
存保险金
及祝寿保
险金累积
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
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3.6关于保险
责任的说
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
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
的红利计算。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
的
现金价值
。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