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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团体终身寿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03 11:20: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文件;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三、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三条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四条年龄错误

  一、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二、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