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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11:1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附加残疾和烧烫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3、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 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五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变更前后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 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增收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 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支付。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效力终止:(1)主合同解除、期满或效力终止;(2)出现主合同或本合同内的其他约定终止的情况。

  第十七条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决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 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费交费凭证;(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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