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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商业机动车辆保险

2015-01-08 14:23: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三)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11、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12、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800元和1000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发票或住宿时间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